一、委托事项
| 受托人: | 委托人: | |||
| 地址: | 身份证号: |
委托人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汽车买卖合同》(下称:原合同)。现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车辆相关业务订立如下补充协议(下称:本协议)。
一、委托事项
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下列事项(要求代理的打“√”,不需要代理的打“—”)。
(一)代办汽车按揭贷款手续
(二)代办汽车上牌相关手续
(三)代办汽车抵押相关手续
(四)代办其它项目
二、代办费
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一次性支付上述代办委托事项的劳务报酬(简称:代办费),合计:¥(大写:)。
三、所有办理有关事项所需费用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均由乙方承担。
四、违约责任
甲方无法完成乙方委托事项的,应提前告知乙方协商处理;
(一)乙方撤回委托的,甲方所收代办服务费不予返还,其他已向相关部门代缴并不能返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无法完成乙方委托事项的,应提前告知乙方,并退还相关代办服务费。
五、其它约定
(一)若乙方选择申请甲方经销的贴息贷款产品,则应须向甲方推荐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二)代办过程中若乙方委托甲方职员代为驾驶车辆,如非因甲方职员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在代办上述委托事项时,如有关部门要求乙方或车主本人亲自到场的,乙方或车主本人应配合,否则造成委托事项拖延办理的,不属甲方违约;
(四)本协议签订后,即构成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解除本协议,均视为对原合同的一并解除,违约方应按照原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 受托人: | 委托人: | ||
| 签字: | 签字: | ||
|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