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汽车买卖合同》(下称:原合同)。现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原合同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下称:本协议)。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汽车买卖合同》(下称:原合同)。现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原合同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下称:本协议)。
一、除原合同约定的车辆外,乙方同时向甲方购买以下汽车用品:
| 项目 | 单位 | 数量 |
| 项目 | 单位 | 单价/元 | 数量 |
二、乙方应于提车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协议项下汽车用品价款。
三、交付时间:甲方应于原合同约定交付车辆时向乙方交付汽车用品。
四、一方不能按时支付汽车用品价款或交付汽车用品的,经双方协商可延期,自协商延期截止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或交付日止,每日按逾期应付款的_\____%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或交付超过3个月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五、本协议签订后,即构成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解除本协议,均视为对原合同的一并解除,违约方应按照原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 甲方(签章): | 乙方: | ||
| 签字: | 签字: | ||
|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 ||